上一年7月,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,请求切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。蒋女士以为,她与韩先生是为躲避限购政策处理了“假离婚”,离婚后并未分家,直到不久前两人发作对立才正式分手。她建议,韩先生名下的三居室尽管是处理“离婚”后韩先生以个人名义采购并处理借款手续,但首付款是两人一起支付,借款也是一起归还,因而房子应属于两人一起产业。
然而,庭审中蒋女士未能就“假离婚”充沛举证,也没能证实她曾参加出资购房,且二人在《离婚协议》中已对产业进行了切割。因而,法院无法采信蒋女士所述情况,无法支撑她请求切割前夫韩先生离婚后所购三居室房子的建议。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文成表明,夫妻两边处理离婚挂号后即解除了婚姻联系。相较于婚姻联系,法令对于同居联系的保证明显较弱。因而,即使“离婚不离家”,持续坚持同居联系,同居时期获得的产业亦无法推定为两边共有,在发作胶葛时仍需查明两边同居时期是不是发作产业混淆,是不是一起出资、一起获得相应产业。
郭文成说,蒋女士尽管与韩先生“离婚不离家”,但无法据此推断二人产业混淆,也无法推断蒋女士出资参加了韩先生离婚后的购房做法,因而,蒋女士请求切割韩先生离婚后所购房产的建议无法得到法院支撑。